黑财函〔2017〕14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财办会〔2017〕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7月1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电子版)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指定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意见。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联系人:王喆,联系电话:0451-53637044,电子信箱:hljkjj@163.com。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2日
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魏晓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weixiaohui@mof.gov.cn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