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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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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讲
201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讲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培训

 

培训内容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修订概述

第二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主要变化

第三章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章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五章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第一章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修订概述

一、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的必要性

1.是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的要求

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制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新方向和新路径。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1)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2)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指导意见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1)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2)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基本原则: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益服务体系。

阶段性目标: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

(3)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①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②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③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4)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

(5)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①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②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6)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

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批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7)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大力发展公益服务、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8)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2.是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

2000年以来,财政部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实施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一系列财政改革将这些年出台的相关财政法规有机融入会计准则和制度,实现会计标准与相关财政改革的有机衔接对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修订有利于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3.是配合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需要

2012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财务规则》在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会计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新的财务管理要求。

财务规则对会计准则制度进行的修订,有利于通过日常会计核算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的要求落到实处。

财务规则(即财务制度或财务规则),是一种通用的财务制度,是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包括:会计\行政等所有一切涉及到财务方面制度问题的一种汇总

会计准则(制度)是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一个规范,并要求会计人员按照此规范进行业务处理(操作)的文件。

第二讲

 

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于2012年12月6日以财政部第72号令正式发布,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等基本事项,是制定所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在整个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起统驭地位。修订《会计制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2、是与《财务规则》相协调的原则。

《财务规则》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修订《会计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定位与修订《财务规则》相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着力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收入支出科目分类、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等方面与《财务规则》保持了基本一致。

3、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更好地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本次修订《会计制度》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修订后的《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分别核算和反映其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要求各项收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财务报表组成中专门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由此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精细、科学,将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发挥更好的基础性作用。

4、是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本次修订《会计制度》,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不计提折旧、基建游离大账、捐赠划拨资产不入账、财政投入资金核算不清晰、一些重要业务核算无规范、会计科目体系滞后、会计报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在《会计制度》中引入了相关改革举措和改进办法,从而将大大促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三、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程

(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与发展

1、1978年至1988年事业单位会计的改革与发展

1978年事业单位会计执行的是财政部制定发布的自1966年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1989年至1997年事业单位会计的改革与发展

 1989年起事业单位执行由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3、1988年至今事业单位会计的改革与发展

1996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取消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个种类的划分,明确所有的事业单位都为接受财政补助的单位。自此,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的预算管理等级差异转变成了补助数额大小的数量差异。

1998年起,我国事业单位执行由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区分全额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适用同一套会计科目,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

2)确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客观性、适应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配比、专款专用、实际成本和重要性。

3)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并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对象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会计平衡等式采用“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形式

4)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综合平衡的方法

5)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国际通行的借贷记账法

6)主要会计报表是自查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4、事业单位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应紧密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财政改革与发展相结合

在预算管理方式方面:

(1)1978年至1988年,区分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2)1989年至1997年,区分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

(3)1998年至今,不区分3类单位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修订过程 “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酝酿阶段(2007-2011年)。

会计司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修订的研究已经有仅5年的时间,在适当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早在2007年左右就形成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修订稿,并不算修改完善。

修订《会计制度》的过程可以用充分准备、深入调研、广纳意见、注重测试等特点来概括。早在2007年,财政部即启动了《会计制度》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2年初,配合《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再经过2012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修订印发。

第二阶段: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1-2月)。

2012年初,新修订的《财务规则》基本定稿,结合《财务规则》的内容对早先形成的修订稿经许可全面修改,在先行征求内部科教文司等9个司局意见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月15日下发各地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底,共收到60多份反馈意见,其中,各地财政厅(局)32份;中央单位、国务院部委29份;部内相关司局3份;会计师事务所1份,个人1份

第三阶段:深入研讨、专家论证阶段(2012年3月)。

2012年3月8日,召开了主要由北京市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2012年3月9日,召开了主要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2012年3月15日,召开了由部内相关司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学术界和行政事业类领军人才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第四阶段:修改完善阶段(2012年4-6月)。

各方面对准则的新定位表示赞同,并就计提折旧、基建并账、统一财务报表构成和列报格式等修订内容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召集部分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反复进行研讨和论证,形成送审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

第五阶段:进入审定程序、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7-11月)。

 2012年7月1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送审稿)提交条法司,正式进入审定程序,9月7日至10月20日,配合条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随后,会计司与条法司集中办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最终通过条法司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提交部务会议审讨

2012年下半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

第六阶段:部务会议批准发布阶段(2012年12月)。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其修订必须提交部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5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顺利通过了财政部部务会议,经谢旭人部长签署后于12月6日以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下位法与2012.12.19公布(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体系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2004年6月27日)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28个行业

(1)教育    (2

第三讲

 

(10)统计调查   (11)技术推广与实验

(12)公用设施管理 (13)物资仓储 (14)监测

(15)勘探与勘察 (16)测绘 (17)检验检测与鉴定

(18)法律服务          (19)资源管理事务

(20)质量技术监督事务  (21)经济监督事务

(22)知识产权事务      (23)公证与认证

(24)信息与咨询        (25)人才交流

(26)就业服务          (27)机关后勤服务

(28)其他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

1、国有性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因此,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出资建立,在隶属关系上大多为政府行政或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国有性质。

2、公益性

事业单位的设立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其公益性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其国有性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是由市场主导完成的,但是教育等社会基本服务并不能完全由市场支配,而是需要专门的非营利的机构来从事,加之事业单位的国有性,使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使命。

3、专业性

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主要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活动,对相关方面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其主要组成人员大多为专业人员,其所从事的不是实物性质的生产活动,而是以专业技术知识为支撑的服务性好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4、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该特性不仅仅是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以市场为主要资金来源,同时是指事业单位之间也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目前来看,事业单位从资金来源不同的教导,主要可分为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因此,事业单位在资金来源方面具有多样性。

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九大方面的创新和变化

(一)科学确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等重大概念

1、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

2、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会计目标的选择对会计主体界定、会计基础选择、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构成、以及具体业务处理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是一个基本准则中必须加以明确阐述的内容。而在原准则中并未明确阐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

为此,新准则第四条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并且其内容上大大超越了原准则。

“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中第一次明确体现了兼顾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的原则,这对于以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协调增加了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实现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政策的有机衔接,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实现了收付实现制下计提折旧,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

(四)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

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五)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

新制度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六)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将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并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的账务处理流程

(七)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新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的计量原则,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八)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新制度对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对个别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确认计量原则、所涉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账务处理等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供了更为科学、全面的依据。

(九)改进优化了财务报表体系

新制度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例如,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改进了收入支出表结构,既全面反映事业单位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全貌,又分资金类别列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同时可以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非财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分配情况。

这些改进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与会计惯例更为协调,增强了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更为有用,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综上所述,新制度的若干重大修订将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讲

 

六、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的要求

(一)改革给事业单位带来的挑战:

1、财务管理方式与相关制度的变革;

2、配合财务改革的相关业务管理方式的调整;

3、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能的变革;

4、会计科目体系的重新建立;

5、财务核算体系的调整;

6、信息系统及业务数据的调整;

7、政策宣贯与业务培训。

(二)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的要求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2、高度重视、抓好层层培训;

3、精心组织、保障制度实施;

4、抓住时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主要变化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地位

1、          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              

2、          是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及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依据          

3、  是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基本准则

4、  内容涵盖了事业单位所有财务活动

    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主要变化:

1. 重新界定收入支出的定义及范畴

(1)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即财政补助收入为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事业费,还包括基建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改革收入等。

 (2)将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3)增设了其他支出,即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4)强调了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2. 将基建纳入大账

在旧规则下,我国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是相对独立于事业财务而运行的,游离在旧规则之外,单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的深入推进,建立涵盖基本建设收支在内的事业单位所有收支活动的“大财务”势在必行。

新规则根据上述要求在资产类专门增加了在建工程,反映事业单位未完工基建所形成的资产,同时考虑到基建投资财务管理的特殊性,规定了基建财务管理除执行新规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3. 充分借鉴企业财务规则改革的成功经验

(1)引入了绩效管理概念

(2)规定部分行业可根据需要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3)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4)明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单位可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不计提修购基金等。

4. 突出预算管理和决算管理要求

新规则突出了部门预算改革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严格遵循部门预算编制规程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如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引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要求提供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等。

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5. 在负债和对外投资方面引入内控制度

      新规则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建立了内控制度:

一是在负债方面,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二是在对外投资方面,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6.巩固国有资产管理成果

      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

 (1)适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把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

 (2)明确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7. 强化净资产管理

      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强化净资产管理:

一是要求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财政拨款结余不得用于结余分配;

二是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8. 完善了财务报表,细化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旧规则下,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由原来的两张主表(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新规则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两张主表,将收支情况表改为收入支出表,同时细化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即财务情况说明书,不仅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还要说明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等情况。

9. 强调财务监督

鉴于财务监督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新规则专门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对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以及各种监督形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10. 调整适用范围

新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但不适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后者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讲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六讲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讲

 

第三章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函[2013]1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已于2012年12月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做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修订《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事业单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此次修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有关精神,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更好地服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有利于全面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修订发布《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二、精心组织,确保《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积极指导、督促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使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省级财政部门要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尽快组织对地、市、县财政部门进行师资培训和对省级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地、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内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指导、监督工作,做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调研、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有效进行绩效考评和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对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对检查或调研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各部门应当增强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贯彻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作为提升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把宣传培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普及型培训。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三、抓住时机,全面提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核算和管理水平。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学习,深刻领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精髓,全面系统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规定,深入了解相关的修订背景、意义和实施要求,切实增强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有效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扎实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促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促进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四、加强宣传,营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新旧变化较大,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其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修订的背景、原则、意义和重大变化,广泛宣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活动要贴近事业单位实际、贴近广大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引导事业单位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3年1月10日

 

 

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与会计法的关系

1、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统一制定 分级管理”体制

3、如实反映实际发生的业务

4、会计信息要真实、完整

5、建立会计机构与配备会计人员

(二)处理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关系

201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稳步推进。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制定《指导意见》,确定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新方向和新路径。

(1)创新管理体制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管办分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2)创新法人治理机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3)创新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信息披露、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处理好与财政发展和改革的关系

建立公共财政、财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2000年开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四)处理好与事业单位会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关系

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

1、不完整(基建并账)

2、不真实(折旧)

3、不适应(财政改革、医院会计制度)

4、不协调(预算、核算、决算)问题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

十大变化:

准则共9章49条,增加了7条,删除了12条,修改了48条,1

第八讲

 

(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 (第三条)

现行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 (第四条)

新准则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重新界定了会计基础 。实现了两种会计准则的合理分工(第九条)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1、保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相协调

2、“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因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事项并不仅限于经营收支,例如事业单位“应缴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相关业务或事项的处理往往基于权责发生制

3、增加“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一是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相协调,其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二是与扩大的准则统驭范围相适应,为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提供依据,现行测绘、地质勘查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最新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四)首次建立了“费用”要素  更为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                           (第十条)

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

(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 强化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对原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 全面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第二十一条)

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

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还涉及到了折旧计提的问题

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   

(七)统一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 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第二十二条)

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也考虑各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新准则不再对各会计要素所包括的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原则(交由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

1、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

1、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八)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  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第二十三条)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  实现了与相关规定的协调(第五章)

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

1、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2、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将原“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十)首次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  完善了财务报告体系(第八章)

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并完善和统一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构成及列报格式。

 1、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

2、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对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第十九条和二十五条)

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统一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相应地,旧准则中的“对外投资”也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3、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这一变化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

第九讲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

第十讲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第四章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历史与变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原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难以符合新时期的要求。穷则变,变则通。此次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必将对我国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产生极大促进作用。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综述

  事业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比较熟悉的事业单位有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它们所属的行业或者部门不尽相同,各自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也存在差异,但是它们都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不具有社会生产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点。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会计,非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与企业会计、西方的非盈利组织会计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在对象、方法和性质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与企业会计一般原则相比,我国事业单位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企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计量基础,历史成本作为量属性,它们不属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但在事业单位会计中,它们都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且不存在公允价值、净现值计量等问题。第二,企业会计没有专款专用原则,但是提出了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

  (2)在会计核算方面,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并用。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第二,不计算盈亏,视情况进行成本核算。第三,科目设置上,资产和负债不区分长期、短期;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损失、累计折旧;设置专项资金。第四,核算组织机构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我国事业单位采用三级核算方式。“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产物,与西方国家非盈利组织类似。由于处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二者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核算模式:西方非盈利组织会计采用的是基金模式,即会计主体是各类基金。根据各类组织性质和特点的不同一般划分为三类:永久用途限定基金、暂定限定用途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根据这种模式,各类基金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的会计主体。优点是能分别反映各类基金的用途、使用、结存等情况,强化其管理运作;缺点是由于基金种类的繁多,反映起来可能比较复杂。由于各类基金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相互之间的调剂也变得困难,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与西方非盈利组织会计模式不同,我国事业单位采用的是单一会计主体模式。单一会计主体模式是将各事业单位组织的所有财务资源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核算报告。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模式采用的是以从预算会计为主导,以单位预算会计为补充的模式。每个预算单位都是一个会计主体,也是一个报表主体。对于基金,事业单位也是根据用途进行了分类,但各类基金只是作为单一会计主体模式的一部分,算不上独立的会计主体。

  1998年之前,事业单位会计没有自成体系。与行政单位共同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二者之间的差别逐渐显现出来: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相比,可以从市场中取得收入而不仅仅依靠财政拨款用以发展所需。事业单位自成体系是很有必要的。这就有必要建立新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自1998年1月1日以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1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对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极

第十一讲

 

 

 

此外,会计主体观念的变化也极大地促进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改进,会计主体得以确立改革前,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被认为是预算资金活动,而改革后,规定了事业单位应是一个会计主体,这有助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促进提高其财务的管理效益。

  然而,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不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财务人员素质不够专业,等等。

  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会计原则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不能充分、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负债,对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绩效评估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有效性。

  一是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债。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收入、支出仅包括以现金实际收入和支付的部分,虽然能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但却不反映那些本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反映应由本期负担,以后年度偿还的债务,如借款利息,这就使得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反映不真实,单位的资产和负债反映不全面。

  二是经常存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如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并非每年都会发生,而固定资产的使用损耗是逐年发生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的年度,根据收付实现制将修理费直接计入支出,造成当年支出增大,结余减少;同样,有些收入是本期一次性收取,但要涉及若干期。如培训费收入,在培训费收取的当期,收入有大幅增长,以后则可能出现负增长现象,特别是在各期培训费收入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使得当期收支不配比,计算的结余就不具备可比性。

  三是在收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只能在实际收到付款单据时按付款金额确认和计量购入的材料物资,对未支付货款、但已收到的物资,不登记入账,不利于对各项物资进行全面管理;对仅支付部分款项的物资,也只能按付款单据中的实际支付金额确认和计量,显然不能对采购业务进行确切地反映。

  四是成本、费用的核算不准确。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进行成本核算,难以对非经营性业务进行正确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这不仅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虽然经营性业务要进行成本核算,但由于两种业务通常混杂在一起,费用难以合理分摊,成本的核算极不准确,难以反映各项业务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这既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也不能使预算内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二、关于会计核算

  1.固定资产核算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对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做出明确的规定,会计制度通用科目中没有折旧这一科目。在实务操作中,事业单位一般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而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这种核算方式存在着以下弊端:

  一是价值背离。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账面价值与现时净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差额越来越大。

  二是虚增净资产。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以账面原值反映固定基金,使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指标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现有生产能力状况,虚增净资产。

  三是成本不完整。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业务活动成本相应也不包括折旧费用,使得成本核算不完整。一方面,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虚增了事业成本;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人为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虚增了盈余,且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四是按收入的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不足以维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且缺乏科学合理的计提依据。

  (2)购置固定资产。制度规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通过两组分录反映:支付款项时,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上述会计处理存在两个不足:

  一是以银行存款购置固定资产,实质上并没有引起资产减少,只是资产存在形态的一种转换。而借记“事业支出”,势必虚增了单位的费用支出,且期末要将该项支出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又虚减了单位结余,有违真实性原则。

  二是两组分录之间没有一定的勾稽关系,不能确切明了地反映业务内涵。由于只是制度的一种硬性规定,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不少单位会计往往做了付款分录,忘记做固定资产入账分录,其结果是导致账外资产形成,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无形资产核算问题

  (1)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不完备,各事业单位都缺乏严密的无形资产核算体系,不能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按现有制度规定,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分期计入经营支出。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是合理可行的,但对于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摊销一次计入事业支出的会计处理尚有商榷之处。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核算无形资产时,只是通过借记、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转入“事业支出”,当期“无形资产”账户余额为零,作为资产组成部分的无形资产也就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其存在。由于会计报表和账户未列示无形资产状况,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就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而言,不利于单位内部对这些无形资产的控制、监督管理;就国家而言,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例如事业单位因发展需要向国家、集体新征用土地,以支付土地出让金、补偿费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对征用的土地享有长期利用、经营的权利。事业单位在取得以上无形资产时,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千万元,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取得的这些无形资产一次摊销,直接计入事业支出,当月的会计报表和次年的会计账簿中无形资产账户都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存在,这些无形资产就成为事业单位拥有的账外资产。

  (2)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

  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将已取得的无形资产一次摊销,直接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账户余额为零。那么,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若干年后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制度规定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就会碰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按账面原价”确定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原价。因为对外投资时无形资产账户余额为零;二是会出现“无形资产”科目有贷方金额没有借方金额,期末余额为贷方的现象,这样既使人费解,也违反了无形资产账户期末余额为借方的规定。

  3.事业单位结余的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1)专用基金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住房基金。如:某事业单位有从事专门业务活动的人员100人,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人均年度预算定额标准400元提取医疗基金40000元。做会计分录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40000;贷:专用基金——医疗基金40000。我们知道,净资产属于剩余权益,归法人所有,但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属于负债性质,只能用于职工福利医疗等方面。将负债列入净资产核算,显然是不合适的。

  (2)修购基金的问题。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这使得固定资产价值两次被列入支出:如前所述

第十二讲

 

而此处又一次借记“事业支出”,造成虚增事业支出。

  (3)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得税是对事业单位收益的一种分配,按照规定,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年终交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得税是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费用,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而现行的办法,不能清晰的反映事业单位的支出情况,也不接近于国际上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会计报表问题

  与企业会计报表相比,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从会计报表体系上看,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二是从具体会计报表的结构上看,资产负债表采用“科目余额表”的结构形式。这两点表现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报表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现金流量表所表现出的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一张会计报表都不能替代的。首先,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为与会计主体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了解其现金变动及支付能力的重要报表,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要是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收支调整为以现金收付为基础的收支,所以相对来说难度较大,但事业单位有很多业务就是以现金收付为基础确定收支的,因而其编制相对比较容易;其次,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和有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由于对这一部分业务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处理,使得其收支表中的收支不能反映现金收支的真实情况,而出资者及管理部门了解事业单位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可支用现金额。从这个角度看,事业单位编制现金流量表显得非常重要。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问题。资产负债表是静态的时点报表,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它所表示的必然是一个时点而非时期。但是,事业单位规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列示不科学,格式采用的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原理,实际上是会计科目余额平衡表,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既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类要素,也包括了“收入、支出”这类属于特定时期的动态项目,从而使这张表失去了原来的含义。作为反映单位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列示收支类项目是不必要的,同时也与收入支出表重复。因此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需要改进,并使之符合惯例要求。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改经过、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修订《会计制度》的背景

  原《会计制度》发布于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服务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各方面需要。其修订必要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调整,为了实现会计标准与相关财政改革的有机衔接,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修订《会计制度》。

  二是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实施的需要。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财务规则》,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财务规则》在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会计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新的财务管理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内外环境的变化,原《会计制度》在诸多方面逐步暴露出不适应和不协调,如基建“游离”大账、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资产计量口径模糊、财政投入资金核算不清晰、会计报表结构不合理等,都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亟需进行修订。此外,在近两年国务院打击“假发票”、治理“小金库”等专项治理活动中,均对修订《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国家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表示,与原《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

  二、修订《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的原则。修订《会计制度》与修订《会计准则》保持同步。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于2012年12月6日以财政部第72号令正式发布,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等基本事项,是制定所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在整个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起统驭地位。修订《会计制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与《财务规则》相协调的原则。《财务规则》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修订《会计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定位与修订《财务规则》相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着力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收入支出科目分类、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等方面与《财务规则》保持了基本一致。

  三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更好地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本次修订《会计制度》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修订后的《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分别核算和反映其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要求各项收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财务报表组成中专门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由此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精细、科学,将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发挥更好的基础性作用。

  四是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本次修订《会计制度》,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不计提折旧、基建游离大账、捐赠划拨资产不入账、财政投入资金核算不清晰、一些重要业务核算无规范、会计科目体系滞后、会计报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在《会计制度》中引入了相关改革举措和改进办法,从而将大大促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三、修订《会计制度》的过程

  修订《会计制度》的过程可以用充分准备、深入调研、广纳意见、注重测试等特点来概括。早在2007年,财政部即启动了《会计制度》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2年初,配合《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再经过2012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修订印发。

  四、与原《会计制度》相比较,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篇幅长达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主要有如下八大方面的变化:

  首先,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其次,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l

第十三讲

 

 第三,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第四,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新制度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通过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进一步将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并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的账务处理流程。这些规定符合“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新制度针对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该种情况下资产的计量原则,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新制度按照此次改革要求,对现行制度下的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对个别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确认计量原则、所涉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账务处理等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提供了更为科学、全面的依据。

  第八,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新制度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例如,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改进了收入支出表结构,既全面反映事业单位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全貌,又分资金类别列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同时可以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非财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分配情况。这些改进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与会计惯例更为协调,增强了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更为有用,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综上所述,新制度的若干重大修订将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新《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包括《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若干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在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来讲,如果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该事业单位适用特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公立医院适用《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特定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都适用新《会计制度》。

  关于新《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有一个排除和一个另行规定需要注意:一是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新《会计制度》;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此外,新《会计制度》发布后,随着各项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发布实施,我们将研究行业事业单位对《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适用或基本适用新《会计制度》,则不再修订相关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原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将转为执行新《会计制度》。

 

 

原来的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1、原《会计制度》滞后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2000 年以来,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陆续开展,对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资金运转、资产管理等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涉及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和改进。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已基本建立,各项改革趋于稳定和完善,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的时机已成熟。                                                            2、原《会计制度》未涵盖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信息不完整。

    目前,与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 号)相配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设账套核算,与之相关的资产负债未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得到全面反映,造成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管理,进而不利于防范和降低财政风险。财政部今年发布的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以下简称《财务规则》)新增了基本建设相关规范条款,同时按照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有必要同步修订《制度》,增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报表披露内容。

3、原《会计制度》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价值。

   大部分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使得固定资产在处置之前一直按照原值记录和列示,无法如实反映固定资产在报告时点的实际价值,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在报告期间的损耗信息,进而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成本核算。在《制度》中引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有关核算内容,既能解决上述不足,也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中提出的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事业单位出现了一些新要求、新业务,需予以满足和规范。

    随着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和新的业务活动。比如,部分事业单位举债数额较大,更注重资产负债率等财务风险分析,而《制度》中未明确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不利于事业单位财务分析。这些新要求和新业务要求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5、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报表体系不完善。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体系不完整,核算内容不全面,有关确认计量标准不明确;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如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 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规范。上述问题需要在《制度》修订中加以解决。

修订的原则

此次修订《制度》,按照

第十四讲

一、难点问题

1、协调财务、预算双目标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基建并账

二、新旧主要变化

全面修订: 篇幅、结构、内容

1、协调增加财政改革会计核算内容

2、创新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3、明确规定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

4、着力加强财政投入资金会计核算

5、规范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

6、突出强化资产计价和入账管理

7、全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及其说明

8、改进优化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结构体例

第一部分 总说明(共10条)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5大类共48个科目)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四、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容

第一部分 总说明(共10条)

分别从适用范围、核算基础、会计要素、基建投资会计核算原则、对折旧/摊销规定的适用问题以及会计科目运用等六方面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做了总体的说明。

适用范围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基建投资会计核算原则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核算基础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对折旧/摊销规定的适用问题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会计要素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会计科目运用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财务报表的编报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等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实施时间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5大类共48个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十五讲

 

    

 

(三)因开展业务等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或商品等其他事项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事业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五、事业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下同)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相关支出。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劳务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取款项或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有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国库支付业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五)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第十六讲

 

  1201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      应收票据

Ø 商业汇票到期收不到票款→应收账款

12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Ø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要报批核销

   ——先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报批核销时计入“其他支出”,以后又收回时计入“其他收入”

Ø “预付账款”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

121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第十七讲

 

(三)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预付账款的资金性质(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按照购入物资或劳务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确定的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资产购置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销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事业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三)存货

新旧主要变化:

1、“存货”科目核算范围扩大

    原“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       “存货”

2、改进盘盈盘亏处理方法

    原直接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待处置资产损溢”

重点关注:

1、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

2、自行加工存货

Ø 设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不再限于内部成本核算)

Ø 成本构成: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分配的间接费用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存货

Ø 有关凭据(加相关费用)金额→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相关费用)→名义金额入账

4、购进存货

Ø 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用材料,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5、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

Ø 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Ø 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

6、盘盈盘亏毁损

Ø 盘盈:

  ——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名义金额

  ——计入其他收入

Ø 盘亏毁损:

  ——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价值处置部分计入其他支出

——处置净收入→“应缴国库款”等

1301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取得存货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发生自行加工存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自行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三、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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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讲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40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1)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转让时,按照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4.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

1.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货币资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长期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投资成本。

 

第十九讲

 

(五)固定资产

新旧主要变化:

1、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

2、固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引入折旧

4、明确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5、盘盈固定资产计价变化

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名义金额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

1.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事业单位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3.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应当同时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科目;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

第二十讲

 

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四、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六)在建工程

新增科目

核算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

关注:

•      在建转固产时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

关于基建并账

•      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与“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并列)

•      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新制度进行处理

•      并账时记账依据

•      涉及两个时点的并账:新旧衔接时、执行新制度后

1511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

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另行规定。

四、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事业单位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

第二十一讲

 

成本为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

–    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计入发生当期支出

2、无形资产摊销

 

–    摊销资产范围

–    名义金额计量资产除外

–    摊销年限

–    法律有效年限→合同/申请书受益年限→不少于10年

–    摊销方法

–    年限平均法

–    摊销政策

–    自取得当月起,按月摊销

–    发生后续支出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重新计算摊销额   

–    无形资产摊销

–    账务处理

–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              贷:累计摊销

3、后续支出

 

–    列支并资本化

Ø 增加使用效能

Ø 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

 

–    列支但不资本化

Ø 维护正常使用

Ø 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

4、无形资产的处置

•      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核销

•      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支付软件开发费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报经批准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二讲

 

1701待处置资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置项目,还应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置资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报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核销]或“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科目[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核销],贷记本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三)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捐赠、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捐出、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四)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

新旧主要变化

1、      原借入款项→区分长短期

2、明确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20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4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其他长期借款利息,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3、应付票据到期无力支付转入“短期借款”

2301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汇票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汇票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4、应付账款—不再限定

第二十三讲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等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6、“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

2201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7、应缴税费

•      印花税不通过本科目

•      应缴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    “进项税额转出”: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    “销项税额”:经营收入、事业收入

2101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102应缴国库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国库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103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四讲

 

 

 

三、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

重点关注:

 

1、核算范围变化

–    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明细核算要求

–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

–    “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    “项目支出”:具体项目

3、期末转入“财政补助结转”

(二)事业收入

重点关注:

1、专项资金收入明细核算

2、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3、期末结转

–    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

–    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事业结余”

(三)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重点关注:

1、专项资金收入明细核算

2、附属独立核算单位

3、期末结转

–    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

–    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事业结余”

(四)经营收入

重点关注:

1、与事业收入的划分

2、权责制确认

3、期末转入“经营结余”

(五)其他收入

重点关注:

1、核算范围

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支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2、单设“投资收益”明细科目

3、专项资金收入明细核算

4、期末结转

–    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

–    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事业结余”

4001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其他事业收入

收到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

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上级补助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二十五讲

 

430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附属单位缴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

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现经营收入,按实际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出售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现经营收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现的投资净损益,应单设“投资收益”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如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投资收益

1.对外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利润等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2.出售或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国债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资产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捐赠收入

1.接受捐赠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接受捐赠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现金盘盈收入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存货盘盈收入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已核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借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支出
(一)事业支出

重点关注:

1、核算范围

2、强化明细核算

–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     政府支出功能、经济分类

–     “项目支出”:具体项目

(一)事业支出

3、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存货/银行存款等                     

4、期末结转

–     本科目(财政补助支出):转入“财政补助结转”

–     本科目(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

–     本科目(其他资金支出):转入“事业结余”

(二)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重点关注:

•      非财政补助性质

•      附属单位

•      期末转入“事业结余”

(三)经营支出

新旧主要

第二十六讲

 

(三)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财政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将本科目(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或本科目(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将本科目(其他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金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上缴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收缴款项单位、缴款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缴上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将款项上缴上级单位的,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经营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领用、发出的存货,按领用、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三)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支出的类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支出中如有专项资金支出,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利息支出

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捐赠支出

1.对外捐赠现金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对外捐出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现金盘亏损失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四)资产处置损失

报经批准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处置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五)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本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长期投资”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净资产
(一)非流动资产基金

重点关注:

1、明细科目

–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2、取得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

3、计提折旧/摊销时予以冲减

4、处置资产时予以冲销

(二)财政补助结转

ü 新增科目

重点关注:

1、科目设置依据

2、核算内容

3、明细科目设置

–     “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      “项目支出结转”:具体项目

–     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

 

4、账务处理

(1)期末结转财政补助收支

   借: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nbs

第二十七讲

 

 

(1)期末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

借:事业收入—各专项资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各专项资金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各专项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各专项资金收入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贷: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其他支出—专项资金支出

(四)非财政补助结转

(2)年末已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的处理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贷:银行存款/事业基金

4、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转调整

(五)事业结余

新旧主要变化:

•      核算内容不再包括财政补助收支

重点关注:

1、核算内容

2、账务处理

(1)期末结转相关非专项资金收支

借:事业收入—各非专项资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各非专项资金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各非专项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各非专项资金收入

             贷:事业结余

借:事业结余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或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其他支出—各非专项资金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2)年末转入分配

     借或贷:事业结余

     贷或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本科目期末借贷方余额含义;年末无余额

(六)经营结余

重点关注:

1、核算内容

2、年末如为经营结余,转入分配;如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3、账务处理

    (1)期末结转经营收支

借:经营收入

         贷:经营结余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

(2)年末如为贷方余额

借:经营结余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如为借方余额,不予结转

4、本科目期末借贷方余额含义;年末可能有借方余额

(七)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1)年末转入本年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2)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3)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4)转入事业基金

借或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贷或借:事业基金

(八)事业基金

2、账务处理

(1)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后余额

(2)年末转入非财政专项剩余资金

(3)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投资时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4)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时从“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转回

3、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九)专用基金

新旧主要变化:

•      原制度: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      新制度: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重点关注:

修购基金

•      提取时计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

 

3001事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二、事业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或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补助专项(项目已完成)剩余资金转入事业基金,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四)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长期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

第二十八讲

 

3301财政补助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补助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将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贷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或“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应当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项目支出结转——××项目),贷记或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三)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注销财政补助结转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事业单位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转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数额。

 

3302财政补助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补助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记或贷记“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补助结余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事业单位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余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数额。

 

3401非财政补助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非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的,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借记本科目(××项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四、事业单位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转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数额。

 

3402事业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二、事业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事业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事业亏损。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403经营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二、经营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经营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如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三、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结余,反映事业单位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3404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将“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年末,按规定完成上述(一)至(三)处理后,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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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讲

 

资产负债表

会事业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短期投资

 

 

应缴税费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缴国库款

 

 

应收票据

 

 

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预付账款

 

 

应付票据

第三十讲

 

(1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待处置资产损溢”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5)“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按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损溢”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6)“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缴税费”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8)“应缴国库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国库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应付票据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按合同规定预收但尚未实际结算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如承担的将于1年内(含1年)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本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7)“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28)“事业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非流动资产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专用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或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专用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财政补助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滚存的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非财政补助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金额一般应为“0”;若不为“0”,本项目金额应为“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号填列)。

“事业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事业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金额应为“0”。

“经营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亏损数,则以“-”号填列。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本项目金额一般应为“0”;若不为“0”,本项目金额应为“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号填列)。

二、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情况,以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本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1)“本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财政补助收入与财政补助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财政补助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使用财政补助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或者根据“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事业

第三十一讲

 

(5)“事业类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捐赠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接受现金、存货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事业类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填列,或者根据“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事业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填列。

“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本期经营结余

(7)“本期经营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经营收入”项目金额减去“经营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8)“经营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经营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

(1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实现的经营结余扣除本年初未弥补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结余”科目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前的余额填列;如该年末余额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5.本年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11)“本年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除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之外的结转结余金额。如本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项目为正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本期事业结转结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如本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经营结余”项目为负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本期事业结转结余”项目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12)“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除财政补助收支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减去各专项资金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中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金额合计数减去本年借方发生额中专项资金支出转入金额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6.本年非财政补助结余

(13)“本年非财政补助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除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他结余金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本年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金额减去“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14)“应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5)“提取专用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转入事业基金

(16)“转入事业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按规定转入事业基金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本年非财政补助结余”项目金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上述(10)至(16)项目,只有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才填列;编制月度收入支出表时,可以不设置此7个项目。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业单位某一会计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栏内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初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余额。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本年数”栏的数字填列。

2.“调整年初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因本年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事项,而对年初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度?O???0??:??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本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1)“本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财政补助收入与财政补助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财政补助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讲

 

3.“本年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上缴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本年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财政补助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补助支出数填列。

7.“年末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截至本年末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余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六)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七)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财政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财政部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第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第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

第三十三讲

 

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讲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编 号   

名   称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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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讲

 

这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格式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在适用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执行本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事业

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告:

(一)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有关附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

   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三)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本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报表由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四)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 各会计要素的主要会计处理

资产的主要会计处理

(一)新制度下的会计科目

•   1                   1001              库存现金

•   2                  1002               银行存款

•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4                  11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                      110101             财政直接支付

•                      110102             财政授权支付

•   5                  1111               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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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讲

 

 

2、将原来的“应缴预算款”改为“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3、“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实际购买时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税费支出 )”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4、“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修改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的处理(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增加了应付票据到期时的处理(应当分别情况)

    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应付票据” ,贷记“银行存款”。

    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 ,贷记“短期借款” 或“应付账款”。

5、“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6、“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7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1)、“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等应付的款项。

2)、“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3)、“其他应付款”科目事业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应付以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净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新制度下的会计科目

 29                 3001            事业基金 

 30                 3101            固定基金

                    310101          固定资产

                  310102          文物文化资产 

                  310103          在建工程 

                  310104          无形资产 

                  310105          资产折耗

31                3102            专用基金 

32                3103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310301          基本支出结转 

                  310302          项目指出结转

                  310303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