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财会〔2012〕1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并有效实施之后,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夯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有利于改善小企业税收和融资环境,有利于改进和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重要意义,尽快行动起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本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深入培训,扩大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抓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继续教育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为顺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管,及时反馈。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监管合力,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纳税登记、企业年检、信用评价等监管手段,督促小企业严格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联系电话:0451-53609615、53672083,联系人:孙绍梅、夏春笛。
省财政厅 省工信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