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财政部会计司
一、会计监督新环境与新使命
信息化不仅使会计环境发生变革,也使监督环境发生变革。信息化对会计监督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监督对象的信息化;二是监督手段的信息化。会计监督既要适应监督对象信息化,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计监督的成效。
然而,当前的会计监督相对于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有所滞后,并未很好地适应信息化带来的环境变化。一是部分监督机构观念相对陈旧,仍习惯于基于纸面会计资料开展监督;二是会计监督信息化缺乏必要技术基础和手段;三是取消会计软件评审后,对会计软件功能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这既不利于提高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会计监督效率的提升,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效果及会计信息化整体优势的发挥。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监管惯性。监管机构不像企业那样能直接感受到信息化带来的优势,在缺乏有效激励的情况下,总是倾向于延续过去的经验和做法。二是缺乏适应新环境的制度安排。适应和利用新的技术环境开展会计监督,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会计电算化相关制度规范出台以后,这方面的制度基本未再经修改或补充,其滞后性早已显现。因此,纠正监管惯性、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成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出台的目标任务之一。
工作规范明确了会计资料无纸化管理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会计资料不再打印保存。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应当主要基于电子会计资料为主,只有在个案情况下,才能要求企业提供纸面资料(详见《解读一》)。同时,从适应信息化特点,提高会计处理效率出发,工作规范适当放宽了对凭证审核、修改等核算过程的控制要求(详见《解读二》)。应当说,这些政策为企业在信息化环境下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了便利。
那么,上述政策的放开是否意味着信息化环境下会计监督的弱化?答案是否定的。这些政策的本意是让企业会计工作能够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与此同时,工作规范也为会计监督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化优势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从而提升会计监督效率,对会计核算灵活度的提升形成有效制衡。
总之,工作规范的出台,带来了监督理念、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方法的改变。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全新的监督环境,而传统的会计监督思维和方法正逐渐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各级财政部门来说,工作规范的出台,宣告了信息化时代新的监管使命的到来。那么财政部门究竟需要管什么?怎么管?这就需要准确理解以下问题,全面把握工作规范要求。
二、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贯彻实施好工作规范,开展相关监督工作,首先需要把握好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工作规范的适用主体
从《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名称就可看出,工作规范的适用主体是企业。同时,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也就是说,这两项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继续适用。因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处于全面的改革和政策调整期,会计工作环境存在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且,整体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发展相对于企业处于较低阶段,政策的不适应问题尚不突出。因此,工作规范将范围限定于企业会计信息化。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仍然适用于过去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会计信息化和会计软件的界定
会计信息化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会计信息化融合于企业整体信息化之中,会计软件与企业其他业务软件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这不仅是信息化发展对信息集成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与其他经营管理职能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当然,从便于监管角度出发,工作规范仍然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和会计软件明确一个边界。
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可以看出,工作规范对会计信息化的界定比较宽泛,不仅包括与会计核算相关的信息化,同时,考虑到企业其他经营管理职能与会计职能可能存在交叉重叠,其他信息系统可能是会计信息系统重要数据来源的情况,也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结合的情况纳入到会计信息化范围。这样定义,有利于企业正确认识会计信息化与其他领域信息化的密切关系,有利于企业财务会计部门适当地参与企业全领域的信息化工作。
对于会计软件的界定,应当把握好以下三点:
1. 功能是界定会计软件的核心标准。一种软件是否属于会计软件,关键看其是否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三项功能,具备三者之一的,就可以归为会计软件。
关于第(一)项采集数据的功能,应当注意“直接”两字。会计处于企业信息流的下游,不少业务系统采集的数据最终都会为会计所用,但不能因此而无限扩大会计软件范畴。只有那些直接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采集数据的软件,才应归于会计软件范畴。所谓直接,是指数据采集后的下一步处理即属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范围,而不再经过其他业务职能处理。
2. 会计软件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单独的软件(例如单机运行的软件)、软件系统(例如安装于服务器,通过网络系统部署使用的软件,包括云服务软件)或者软件系统中的某些功能模块。无论什么形式,只要具备上述功能,都可以归为工作规范所说的会计软件。
3. 会计软件具有专用性。即软件应当是专为完成会计核算或者财务管理目的而设计的。企业开展会计核算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可能用到的软件很多,例如所有部门都使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或者像Word、Excel这样的通用软件,尽管财务会计工作也会使用,但不是专门为财务会计工作设计的,因此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会计软件。
准确把握会计软件的界限,对于正确开展监管工作十分必要。例如,企业使用ERP系统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其会计核算功能依附于单独模块完成,则应当将该模块而不是整个ERP系统认定为会计软件。这种情况下,工作规范第七条要求(中文界面和中文处理支持)仅适用于该模块,而不是整个ERP系统。
(三)工作规范的规范客体
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也就是说,代理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负有与企业同等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软件供应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负有与软件供应商同等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会计软件和服务,都属于工作规范约束范围,都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