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走向引导——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14-08-07             来源:    作者:鸡东

转自会计司:

 

    一、有关背景

    电算化时代,信息技术是工具,是会计人员手脑功能的延伸。会计人员的思维、方法、流程、手段也就成为会计软件摆脱不了的框框。因此,电算化就是手工核算的模拟,其过程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基本相同的。过去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相关文件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而制定,更多地反映了对电算化核算过程的规范,统一性、强制性要求多。

    信息化不同于电算化。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不仅是工具,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环境,是企业组织会计工作应当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而每个企业面临的环境因素是不同的,信息技术和其他环境因素相互影响和适应,共同决定着不同的会计方法、流程、组织结构,以及会计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关系。因此,过去的一些政策理念和方法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会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摆脱了“模拟手工”的电算化思维,在很多方面突破了过去规定和现行做法。同时,工作规范把会计信息化放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环境中,重视会计与其他业务活动的有机联系,强调会计信息化带来的工作流程和模式的革新,以及信息化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对于企业如何充分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工作规范以引导、启发为主,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工作内容和进度。

    从规范到引导,体现了信息化地位作用的演进,更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

    二、条文解读

    工作规范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各方面提出了要求。下面逐条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首先需要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保障。该条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会计是企业各方面经营管理信息汇聚的枢纽,规模越大的企业,会计信息化涉及的部门、业务、流程就越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就越复杂。因此,大型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实施应当由具有足够权限的企业负责人来领导,重大事项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决策。

    对于具体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体,企业可以有多种选择:小微企业可以指定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或者把会计信息化工作交由代理记账机构;大中型企业可以在会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或者设置独立于两部门的专门部门负责。

    会计信息化是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需要复合型人才。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会计信息化建设还必须有熟悉本企业情况的复合型人才。只有熟悉本企业情况,才能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信息化方案,以及能在本企业贯彻推行的配套制度体系。否则,会计信息化可能与企业经营成为“两张皮”,造成建设失败和投资浪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

    尽管信息化是方向,但信息化作为企业经营的环境因素,需要与企业发展所处阶段、规模、内部文化、组织架构、员工素质、法律、监管等其他环境因素相互配合,因地制宜地推进,不能“赶时髦”,追求“一步到位”。因此,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会计信息化建设内容可以分阶段逐步完善,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分模块搭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

    前面多次提到,信息技术与其他环境因素要相互适应配合,共同对企业经营管理构成影响。同时,会计也是企业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实践证明,决定会计信息化成败的不是“建”而是“用”。设计上再完美的信息系统,如果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撑配合,没有处理好内外部利益关系,没有得到用户部门的支持,就可能成为摆设,甚至带来负面效应。

    因此,企业推进会计信息化,不仅要考虑系统建设本身,还要研究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是否契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实施过程,往往也是会计工作变革的过程。变革的关键是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认识要统一,而最终结果则要以制度的形式来反映和固化。只有认识统一、制度保障前提下的系统,才可能运行良好,发挥预期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信息化的优势在于信息的共享和集中,企业经营管理发展到一定层次,必然要求信息更高层次的共享和更大范围的集中。因此,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功能可以逐个模块地搭建,范围可以从局部到全面,但是规划必须是整体性的,技术标准必须是统一的。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地域分布广、分支机构、核算层级众多的企业集团来说尤其如此。这就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系统不能各自为政,必须为将来的整合做好准备,必须采用一种“语言”说话。这样,未来各个系统之间才能“对话”,信息化的优势也才能充分发挥。否则,各种系统就会成为一个个“孤岛”,相互间没有联系。或者成为一个个“烟囱”,信息只向上通,没有横向联系。

    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无论是会计领域还是其他业务领域,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大量经验和教训都说明一点:整体规划和统一标准很重要。没有规划和标准,一开始可能省事了,但未来到了必须整合的时候,就会花成倍的精力去处理系统间不兼容问题。为了整合不得不废弃原有系统重复建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这种情况下,组织和人员对原有系统的依赖性和惯性,更会对新系统的实施形成阻力。

    因此,大型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无论从一开始就采取统建方式,还是“先分后统”方式,都要有顶层设计,要在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其中,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用于交换的数据格式;编码规则是指企业对各类业务概念的统一定义,又称为数据字典(例如会计科目表);系统参数则是指为完成特定业务处理或者控制功能而需要自上而下传递的数据。例如,对于经理可以审批的费用限额、某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企业总部制定标准后可以传递至各级系统中,这就需要统一定义相关系统参数。

    第二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提供合格的会计软件是软件供应商的责任。企业同样也负有使用合格软件的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企业的这一责任有两种情况:如果企业自己开发会计软件,则开发的软件应当符合工作规范的要求;如果企业外购会计软件,则应当选择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产品。否则,企业可能面临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企业可以参阅工作规范解读之二《会计软件的规矩方圆》,详细了解对会计软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

    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该条主要是提示企业进行会计软件配备方式决策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成本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但除此之外,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等因素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衡量自身技术力量以及外部开发单位能否有效满足上述各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该条是提示企业在软件配备中不可忽略对相关服务的需求。会计软件不同于一般商品软件,要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以及会计工作的持续开展,相关服务不可缺少。对信息安全责任的承诺,也是供应商服务的重要部分。而一些软件厂商可能重产品而轻服务,小微企业由于经验不足也可能在购买产品时忽略相关服务问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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